完全繼承: 不管是資產 負債都通通繼承。通常是確認資產大於負債的情形。
限定繼承: 繼承資產及負債,將資產償還給負債之後,可取得剩餘財產。
拋棄繼承: 不管是資產 負債都通通不繼承。通常是確認負債大於資產的情形。
根據幾次的修法之後, 我國民法第1148條已採全面性"概括繼承、有限責任"。也就是所謂的限定繼承。
遺產繼承順位是,除了配偶之外,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 > 內外孫子女) > 父母 > 兄弟姊妹 > 祖父母。
範例: 被繼承人A去世後。A的子女行使限定繼承權,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 就沒有繼承的權力。不過,如果A沒有子女及孫子女,就可由父母行駛繼承權。以此類推。
如果A有三個子女a.b.c,可是a已過世多年,則由a的子女 及 b . c 三位行使 繼承權。(因為要保障a繼承的權力,可由a的子女 行使代位繼承(民法第1140條))。
如果a.b.c.皆已去世,則由內孫子女 及 外孫子女,均可行使繼承權。(民法第1139條)。
假設,A資產剩餘1000萬元,甲債權人舉債400萬元負債。限定繼承人將資產歸還甲債權人後,1000-400=600,亦可取得600萬遺產於自身。
若乙債權人出現,舉債700萬。限定繼承人僅需要將剩餘的600萬給乙債權人即可。600-700=-100。剩下的100萬不用歸還。
若丙債權人出現,舉債200萬。限定繼承人可以主張所有遺產皆歸還於債權人,無剩餘遺產,不用歸還債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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