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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保險局 生育津貼

生完寶寶之後記得去領取生育津貼,依照個人身分擇一申請
1. 勞工保險局 

2. 國民年金

3. 農民保險

 


 

1. 勞工保險局 - 生育給付 

請領資格

1.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
2.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
3.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
※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
※ 所謂【早產】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但未滿37週(不含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---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。

給付標準

給付標準(103年5月30日(不含)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。)

1.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

2. 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
 


 

2. 國民年金 - 生育給付 

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

1.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,自施行日起,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(不論活產或死產),得請領生育給付,亦即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在100年7月1日後(含當日)生育,就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。

2. 給付金額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(自104年1月1日起,由17,280元調整為18,282元)一次發給2個月生育給付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;即雙胞胎給付4個月、3胞胎給付6個月,以此類推(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,依當時適用之法律,生育給付為1個月)。

3.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,僅得擇一請領。例如國保被保險人分娩,其配偶為農保之被保險人並已請領農保生育給付,則被保險人不得以同一生育事故重複請領國保生育給付。

 


 

3. 農民保險 - 生育給付 

  1. 一、請領資格:
    (一)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    (二)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    (三)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84日後流產者。
    ※【早產】定義: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,但未滿37週者(不含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。
    ※【流產】定義:妊娠中止時,胎兒體重少於500公克,或從孕婦最後一次月經之第1天起算週數少於20週者。
  2. 二、給付標準:
    生育給付標準,依下列各款辦理:
    (一)分娩或早產者,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( 20,400 元) 。
    (二)流產者 , 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 個月 ( 10,200 元) 。
    (三)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
  3. 三、請領手續:
   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,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:
    (一)農保資格證明文件
    1.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(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,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 名簿影本)。
    2.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。
    (二)給付審查書件
    1.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(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、負責人、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)。
    2. 嬰兒出生證明書(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)。
    3. 流產、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。
    4.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,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(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;尚未取得居留證者,可以護照影本代替)。
  4. 四、給付之核發:
   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,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,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。
  5. 五、服務電話:
    總機:(02)23961266轉2330
  6. 六、注意事項:
    (一)請領生育給付,應自分娩之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給付。
    (二)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,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,不得重複請領。
    (三)農保被保險人配偶(妻)參加國保,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,被保險人(夫)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,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,二者僅可擇一請領。
    (四)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,而於同時參加農、勞保期間分娩;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,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,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,僅得擇一請領;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,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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